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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藝文推廣處場地減(免)收措施公告

依據:規費法第12條第1項、財政部102年6月4日台財庫字第10200108870號函釋及111年6月16日台財庫字第11100598520號函釋辦理。

公告事項:

一、適用期限:113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。

二、適用場地及適用對象請參閱附件。